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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继东、江苏中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东,江苏中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施克俭,周轶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0272号原告杨继东。被告江苏中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施克俭。第三人周轶。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继东与被告江苏中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施克俭、第三人周轶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继东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中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施克俭、第三人周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继东撤回对被告江苏中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施克俭、第三人周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继东负担。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