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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先纯与邓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先纯,邓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1467号原告周先纯,女,1976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邓伟,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周先纯邓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先纯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先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先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周先纯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谭学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