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行监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秦昌华与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土地行政登记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鄂武汉中行监字第00039号秦昌华:你因与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简称蔡甸区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215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主要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你要求蔡甸区政府给你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蔡甸区政府于2012年1月20日作出《对洪北林场船沟分场秦昌华、肖胜平、魏启珍要求确认其承包的土地性质和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的答复》不服,要求确认蔡甸区政府未为你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违法,限令蔡甸区政府为你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蔡甸区政府具有核发本辖区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前提为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你对该土地具有承包权或租赁权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故你要求蔡甸区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