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武小五与丁占国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小五,丁占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西万初字第00058号原告武小五,男,1966���11月1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崔明德,沁阳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占国,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丁成忠,男,195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丁占国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小五诉被告丁占国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小五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小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小五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春琳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