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卢杨杨与卢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杨杨,卢道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87号原告:卢杨杨,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传玉,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裕国,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道勇,农民。原告卢杨杨诉被告卢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仕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杨杨的委托代理人张玉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道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杨杨诉称:卢杨杨与卢道勇系同村村民。2012年6月,卢道勇因建设施工需要,从卢杨杨处借现金130000元。2014年4月27日,卢道勇向卢杨杨出具借条一份。后卢杨杨向卢道勇索要借款,卢道勇拒不偿还。请求判令卢道勇偿还借款130000元。卢杨杨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卢杨杨的身份证、卢道勇的户籍信息、借条原件等证据。卢道勇未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7日,卢道勇向卢杨杨借款13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卢道勇承诺在2014年年底偿还借款,当日卢道勇向卢杨杨出具借条一份。届期后,卢道勇没有归还借款,卢杨杨索款无着,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卢杨杨与卢道勇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卢杨杨为债权人,卢道勇为债务人。卢杨杨提供的借条系原始直接书面债权凭证,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卢杨杨要求卢道勇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道勇欠原告卢杨杨借款1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卢道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仕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连玉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