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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774号原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柴某某,西安市灞桥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西安市灞桥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乙,男。原告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建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柴瑾瑾,被告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其与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无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甚至大打出手,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赵某乙辩称,其与原告婚后感情尚可,还能继续生活。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结婚时原告带前婚女儿孙某某与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原、被告夫妻间因缺乏信任及经济问题等家庭琐事常发生矛盾。2015年3月24日原告赵某甲以夫妻感情不和等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赵某乙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等发生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关心,加强沟通,从家庭和睦着想,以期共同构建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其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故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甲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并由原告承担,退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宝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