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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奇民一初字第0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于守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守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奇民一初字第01287号原告: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奇台县奇台镇东关街67号法定代表人:柳东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从军,公司被告:于守江,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守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石志亮人民陪审员  王振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圣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