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立终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河北瑞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瑞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361号上诉人河北瑞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西环路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高瑞雪,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河北瑞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15)灵法立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因此,如果本案所涉房屋确系违法建筑,河北瑞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禄永鹏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宝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