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一初字第03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会瑞与汪新、吴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瑞,汪新,吴桂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3356号原告:王会瑞,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胡萍,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传宝,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新,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吴桂明,女,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家伟,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伟,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会瑞诉被告汪新、吴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会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0元,减半收取7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天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翔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