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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民一初字第03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会瑞与汪新、吴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瑞,汪新,吴桂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3356号原告:王会瑞,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胡萍,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传宝,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新,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吴桂明,女,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家伟,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伟,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会瑞诉被告汪新、吴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会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0元,减半收取7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天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翔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