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立标与高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标,高四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904号原告:王立标,男。委托代理人:韩洪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四荣,男。委托代理人:燕鹏程,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标诉被告高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标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四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立标负担。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