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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商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玉芹、赵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玉芹,赵文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商初字第669号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哲(特别授权),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管理部。被告魏玉芹,女,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管慧敏(特别授权),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军,男,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玉芹、赵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共计1670元,由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秋菊人民陪审员  刘庆敏人民陪审员  吴延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秀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