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洪峰与被执行人徐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峰,徐东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峰,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吉林市发改委科员,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徐东武,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峰与被执行人徐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姜有健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曲德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利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