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立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汤惠群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立行初字第9号起诉人:汤惠群,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收到起诉人汤惠群诉被起诉人增城市畜牧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是1978年3月在广州市农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被安排到增城福和兽医站作技术员。1983年因爱人怀孕第二胎到九个月临产期,由于又多病缠身正处于四处寻医的困境,没有听从增城市畜牧局限期引产的通知,导致了农户生育第二胎,被增城畜牧局无中生有(多次劝说无效这一处理用词是无中生有强词夺理的,当时不仅没任何人劝过起诉人结扎,反而事实是起诉人多次要求准许先行男性结扎让起诉人爱人生下第二胎,在进行结扎手术中主刀医生黄瑞庭发现起诉人又隐性生理异常无法进行男结扎)但当爱人生下第二胎后起诉人又主动地要求爱人进行女输卵管结扎手术,因此还得到了所在村委和镇政府的好评,提议协助起诉人请求主管部门恢复起诉人工作。但增城畜牧局妄顾事实,强行将起诉人作自动离职处理。不依法乱作为地强行单方将起诉人作自动辞职处理。在此起诉人需要申诉的是1、处理通知歪曲事实无中生有强词夺理。2、处理通知日期有玄机设陷井,意在必须开除起诉人而不择手段的不可告人的目的。起诉人无论在任何艰��困苦的处境下都从来没离开过工作岗位半天,甚至假期都照常工作坚持出诊为群众服务。作自动离职处理与事实不符,与法不合。4、不依法乱作为。在当时《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对生育第三胎违反计划生育的公职人员处理规定是间隔期不够的罚款到间隔期满,起诉人情况属间隔期不够。超生第三胎的三年不参评,不升职,不提薪。但剥夺起诉人的工作权甚至停止国家供给起诉人粮食供应并不发分文安家费。回乡又不分责任田是置人绝境不人道的乱作为。5、处事不公平。在同时期同主管同民族中有人生育了四胎畜牧局不仅不处理后来已升职,难服民心。三十多年来起诉人无法平静心态,起诉人不断地诉求和上访,但呼天不应,叫地不灵。今有感于习总书记及主席、党中央的惠民政策,诚求人民法院主持公道,坚持依法维护社会公平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正视事实真相依照当时有关法规条文请被起诉人收回并纠正对起诉人的错误处理决定。鉴于起诉人目前已达退休年龄应为起诉人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并享受职工正常退休同等待遇,补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本案中,起诉人诉请撤销处理决定,办理正常的退休手续并享受与其他职工正常退休待遇,不属于上述规定中行政诉讼可以受理范围,也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故本院对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汤惠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镜泉审判员 温向政审判员 萧海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丘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