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邹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焦凌云。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传生审 判 员  孙宏伟人民陪审员  吴学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之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