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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4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峪口龙翔投资管理中心与吕庆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峪口龙翔投资管理中心,吕庆斌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4359号原告北京峪口龙翔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峪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江,该中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占库,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吕庆斌。原告北京峪口龙翔投资管理中心与被告吕庆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峪口龙翔投资管理中心诉称:被告购买北京市平谷区×镇×新村楼房一套,由我中心提供供暖服务。该楼房收费面积为101.2平方米,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6.5元,应交费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前,每年应交供暖基本费用为1002元。我公司按规定提供供暖服务,但被告却拒不交纳供暖费,现被告已拖欠2010年11月15日至2012年3月15日的供暖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供暖基本费用2004元。本院认为:诉讼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查明被告的下落。本院告知原告继续提供被告的地址,原告依然不能提供。经本院释明后,原告表示不撤诉,亦不同意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峪口龙翔投资管理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退还原告北京峪口龙翔投资管理中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XX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