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郭利诉李茂林、龚仲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111号原告郭利,女,汉族,1981年9月1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钱伟,四川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仲和,男,汉族,1967年2月12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李茂林,女,汉族,1977年10月16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珙县。原告郭利诉被告李茂林、龚仲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向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利及其委托代理人钱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茂林、龚仲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利诉称:被告李茂林与被告龚仲和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被告龚仲和向原告郭利借款240000元,约定于2014年7月19日还清,原告郭利分别以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向被告龚仲和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龚仲和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未能归还借款。在原告郭利的多次催促下,被告李茂林与被告龚仲和于2014年12月20日向原告郭利出具《承诺书》一份,共同向原告郭利承诺以下还款计划:1.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20000元;2.2015年1月10日前归还20000元;3.2015年2月18日前归还60000元直至在2015年8月底前付清全款。并同时向原告郭利承诺:如未按计划归还款项,原告郭利可以就未归还部分提起诉讼,并承担未归还部分10%的违约金。在被告龚仲和、李茂林承诺的第一次还款时间到期后,经原告郭利多次催促被告李茂林与被告龚仲和按承诺还款,但被告龚仲和、李茂林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还款。截止目前,被告龚仲和、李茂林承诺的第二次还款期限也早已到期,被告龚仲和、李茂林仅于2015年1月19日归还了2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原告郭利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龚仲和、李茂林立即支付借款220000元并支付原告郭利违约金2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郭利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郭利及被告龚仲和、李茂林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郭利及被告龚仲和、李茂林的身份情况;2.被告龚仲和、李茂林的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龚仲和、李茂林系夫妻关系;3.2014年12月20日,被告李茂林、龚仲和出具给原告郭利的《承诺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郭利与被告龚仲和、李茂林之间的借贷关系及被告龚仲和、李茂林向原告郭利承诺的还款计划,足以证明被告龚仲和、李茂林已经违反了承诺书的约定。在庭审质证中,被告李茂林、龚仲和对原告郭利提供的书面证据没有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郭利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茂林没有提出答辩意见。被告龚仲和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李茂林与被告龚仲和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被告龚仲和向原告郭利借款240000元,约定于2014年7月19日还清,原告郭利分别以银行转账200000元和现金方式40000元向被告龚仲和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龚仲和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未能归还借款。在原告郭利的催促下,被告李茂林与被告龚仲和于2014年12月20日向原告郭利出具《承诺书》一份,共同向原告郭利承诺以下还款计划:1.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20000元;2.2015年1月10日前归还20000元;3.2015年2月18日前归还60000元直至在2015年8月底前付清全款。并同时向原告郭利承诺:如未按上述计划归还借款,则原告郭利可以向人民法院就余额部分进行起诉,并向原告郭利支付还余额的10%的违约金。在被告龚仲和、李茂林承诺的还款时间到后,被告龚仲和、李茂林仅于2015年1月19日归还了2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原告郭利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李茂林、龚仲和共同向原告郭利借款的事实清楚,原告郭利提供的证据也足以证明,因此本案借款成立,原告郭利要求被告龚仲和、李茂林清偿借款的主张,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郭利向本院主张要求被告龚仲和、郭利承担违约金的事实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仲和、李茂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郭利借款220000元及违约金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5元、诉讼保全费1730元,共计4195元,由被告李茂林、被告龚仲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廖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