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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杨士成与刘淑丽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士成,刘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杨士成,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淑丽,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2)富裕民初字第7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员邓洪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