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程里俊、程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里俊,程某,邵挺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刑初字第37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里俊,农民。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5年1月27日被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12月1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7月23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敲诈勒索罪、赌博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8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16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应乐。被告人程某,农民。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3月8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9月17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分别于2009年7月29日、12月19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十二日;因敲诈勒索于2010年11月23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8月3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本案于2015年1月14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邵挺,农民。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12月19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1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安市看守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5]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里俊、程某、邵挺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里俊、程某、邵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通知,临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乐出庭为被告人程里俊担任法庭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底至12月中旬期间,被告人程里俊单独或伙同汪林平(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程某、邵挺及王军(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临安市岛石镇、龙岗镇等地招揽赌博人员潘某、舒某、沈某等人用扑克牌以“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10余场,共计抽头获利2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程里俊系赌场组织者,参与聚众赌博10余场,被告人程某负责抽头,参与聚众赌博10余场,被告人邵挺负责望风,参与聚众赌博4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临安市住宿登记表、病历、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程里俊、程某、邵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程里俊系主犯,被告人程某、邵挺系从犯。被告人程里俊、邵挺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程里俊、程某、邵挺对临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被告人程里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里俊当庭自愿认罪,且本案犯罪情节较轻,据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底至12月中旬期间,被告人程里俊单独或伙同汪林平(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程某、邵挺及王军(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临安市岛石镇、龙岗镇等地招揽赌博人员潘某、舒某、沈某等人用扑克牌以“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10余场,共计抽头获利2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程里俊系赌场组织者,参与聚众赌博10余场,被告人程某负责抽头,参与聚众赌博10余场,被告人邵挺负责望风,参与聚众赌博4场。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程里俊、程某、邵挺对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与证人古某、汪某、舒某、沈某、潘某、方某等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并有相关的辨认笔录在案佐证。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三被告人各自的前科劣迹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三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4、情况说明证实其他参赌人员的处理情况。5、临安市住宿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程某在岛石大酒店的住宿登记情况。病历证实被告人程某患病的情况。6、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被告人程里俊、程某、邵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里俊、程某、邵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程里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被告人程某、邵挺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里俊、邵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程里俊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程某、邵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里俊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邵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追缴被告人程里俊、程某、邵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飞人民陪审员 董顺良人民陪审员 杨建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东东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