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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唐水仙与郑祖成、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水仙,郑祖成,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鼎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唐水仙,住福鼎市。委托代理人吴家林,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祖成,住福鼎市。委托代理人王伯俊,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鼎分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水仙诉被告郑祖成、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水仙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水仙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水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128元,减半收取170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褚培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莉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