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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770号原告:祁某,女,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某,男,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9日,原告祁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祁某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