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叶大刚与纪洪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大刚,纪洪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叶大刚。被执行人纪洪奎。本院在执行叶大刚与纪洪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纪洪奎于2017年5月15日前给付叶大刚借款7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000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军审 判 员 金述林代理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壮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