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宁永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宁永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74号罪犯宁永平,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江法刑初字第1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永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退出的5万元现金予以追缴,并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尚未追回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5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6月1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宁永平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宁永平在服刑期间,获2次记功,3次表扬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九龙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宁永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表扬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宁永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