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何姗姗、黄福球与化州市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姗姗,黄福球,化州市保健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49号原告何姗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化州市。法定代理人黄福球,女,住化州市那务镇。原告黄福球,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化州市。委托代理人劳大春,住化州市。被告化州市保健院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院长。住址:化州市河西街道办北岸瓜垌开发区妇幼保健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姗姗、黄福球诉被告化州市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