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许县法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三次拍卖杨某房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红伟,杨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许县法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郑红伟,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生,住许昌县灵井镇步郑村,身份证号411023197203205035。被执行人杨利平,女,汉族,1970年5月14日生,住许昌县桂村乡看豆王村,身份证号411023197005144542。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郑红伟申请执行杨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在淘宝网以812070元为起拍价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杨利平位于许昌市魏都区西关办事处解放路荷花新村1幢私有套房(独院)房产(房产证号:09010032**),所拍卖房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故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可酌情降低保留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利平所有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西关办事处解放路荷花新村1幢私有套房(独院)房产(房产证号:09010032**)在原保留价812070元基础上降价10%即以730863元进行第三次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长金审判员 张明宇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