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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吉成与郑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成,郑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477号原告李吉成,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委托代理人仇长海,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杰,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原告李吉成诉被告郑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吉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晓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铭月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