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杜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周某。杜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37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阅卷后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同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3、本院与双方进行交涉,被执行人周某支付4万元案款给予申请人杜某。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协议。5、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按照还款协议履行。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37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峰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