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岚与赵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1212号申请人张岚,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赵义菲,女,1961年1月23日出生。张岚与赵义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2014)石民初字第2839号民事判决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赵义菲给付案款人民币323163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赵义菲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名下有一机动车车辆我院已依法查封。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石民初字第2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思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