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林国执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国执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59号罪犯林国执,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1日作出(2000)泉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3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8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1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6年8月25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9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8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4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国执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表扬。2012年6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2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国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