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学翠与王双喜、许连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翠,王双喜,许连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陈学翠。被告:王双喜。被告:许连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庆道118号。负责人:何中晓,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翠与被告王双喜、许连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学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7元,减半收取76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忠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