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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安达市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鑫威格药业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安达市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波,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鑫威格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波,职务经理。安达市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鑫威格药业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安达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黑龙江鑫威格药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安达市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黑龙江鑫威格药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黑龙江鑫威格药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工商股权登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黑龙江鑫威格药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安达市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鑫威格药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安达市现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东波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代理审判员  李四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