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杨殿章与张占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殿章,张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杨殿章,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占春,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殿章申请执行张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占春下落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1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曹雪华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