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亮亮与陕西智逸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667号原告:黄亮亮。被告:陕西智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亚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亮亮诉被告陕西智逸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亮亮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亮亮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亮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甜打印:扈艳红校对:王敏2015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