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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执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国祥与汪生芹、陈会萍、张耀忠、陈小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祥,汪生芹,张耀忠,陈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41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祥。委托代理人林太。被执行人汪生芹。被执行人张耀忠。被执行人陈小勇。原告王国祥诉被告汪生芹、陈会萍、张耀忠、陈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汪生芹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国祥借款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650元,张耀忠、陈小勇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逾期后,被告汪生芹、张耀忠、陈小勇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王国祥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汪生芹、张耀忠、陈小勇名下均只有一套房屋无法执行,三被执行人均无车辆,在执行中陈小勇履行了五万元,后汪生芹与王国祥达成和解协议但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依法冻结汪生芹、张耀忠工资账户但短期内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王国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汪生芹、张耀忠、陈小勇名下均只有一套房屋无法执行,三被执行人均无车辆,在执行中陈小勇履行了五万元,后汪生芹与王国祥达成和解协议但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依法冻结汪生芹、张耀忠工资账户但短期内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王国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祥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 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