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李柯、肖冬寿、王明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0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周素芳,行长。委托代理人:熊睿、吴民杰,员工。被告:李柯,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苍溪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肖冬寿,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长汀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王明全,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阆中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张玉贵,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苍溪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李柯、肖冬寿、王明全、张玉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被告李柯、肖冬寿、王明全、张玉贵已结清拖欠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上述理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为13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付134)审判员 区瑞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