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伍公秀与丁玉泽、胡楚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伍公秀。委托代理人李丰收,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丁玉泽。被告胡楚勤。系丁玉泽之妻。被告枣阳市玉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吴店镇寺沙路387号。法定代表人丁玉泽,枣阳市玉丰包装有限公司经理。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章宏超,枣阳市吴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原告伍公秀与被告丁玉泽、胡楚勤、枣阳市玉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丰包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公秀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丰收、被告丁玉泽、胡楚勤、玉丰包装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章宏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公秀诉称,被告丁玉泽以经营为由于2013年11月23日向其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并由丁玉泽向其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1月22日,丁玉泽又向其借款100万元,由丁玉泽向其出具借条一张,并由玉丰包装公司提供担保。此款经其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丁玉泽、胡楚勤、玉丰包装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约定承担利息。被告丁玉泽、胡楚勤、玉丰包装公司共同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双方约定利率过高,高出法律规定部分不受保护。已付利息高出法律规定部分,应分段从本金中扣除。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3日,丁玉泽以生产经营为由,向伍公秀借款100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30‰,由丁玉泽向伍公秀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1月22日,丁玉泽又向伍公秀借款100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35‰,玉丰包装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由丁玉泽向伍公秀出具借条一张,玉丰包装公司在借条上加盖了单位公章。以上两笔借款均由伍公秀汇到丁玉泽指定账户。此款到期后,经伍公秀催要,丁玉泽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双方发生纠纷。2015年3月13日,伍公秀来院起诉,要求丁玉泽、胡楚勤、玉丰包装公司共同偿还借款200万元,并按约定承担利息。另查明,丁玉泽于2014年1月26日至2014年11月21日,共向伍公秀支付利息45万元。庭审中,本院分别组织双方对账,丁玉泽向本院提供《伍公秀还款明细表》一份,该明细表中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每月利息付超部分从本金中扣除,计算结果是:截至2014年11月21日,丁玉泽、胡楚勤尚欠伍公秀借款本金1932777元,利息135444元。对此份明细表的计算方法及结果,经伍公秀核对后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丁玉泽出具借条二份、被告丁玉泽、胡楚勤提供还款明细表、玉丰包装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本院询问笔录、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丁玉泽、胡楚勤拖欠伍公秀借款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丁玉泽、胡楚勤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伍公秀要求丁玉泽、胡楚勤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玉丰包装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玉丰包装公司只是在其中的一张借条上盖章担保,该公司只应对此借条上载明的借款数额承担担保责任,故伍公秀要求玉丰包装公司对另外的100万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丁玉泽、胡楚勤提供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息的计算方法及截至2014年11月21日,丁玉泽、胡楚勤尚欠伍公秀借款本金1932777元,利息135444元的计算结果,经伍公秀核对后予以认可。双方对此欠款金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玉泽、胡楚勤偿还原告伍公秀借款本金1932777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11月21日,下欠利息为135444元,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被告枣阳市玉丰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100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伍公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被告丁玉泽、胡楚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8。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黎虎审判员辛宏伟人民陪审员周正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唐明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