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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知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海宁市卓越年华布业有限公司与俞淇操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卓越年华布业有限公司,俞淇操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80号原告:海宁市卓越年华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环园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辉,总经理。被告:俞淇操,系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北联市场2区4楼4346号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卓越年华布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俞淇操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卓越年华布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