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4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陶芊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陶芊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36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委托代理人张晓帆。被告陶芊芊。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陶芊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陶芊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96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审判长 邱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蹇奉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