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二初字第00739号-1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袁顶锋、李伟、陈金峰信用卡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袁顶锋,李伟,陈金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0739号-1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被告:袁顶锋被告:李伟被告:陈金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袁顶锋、李伟、陈金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胡学亮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