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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郑国强申请王发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郑国强,男,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王发,男,汉族,住安达市。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郑国强申请王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王发应支付申请人郑国强案款54321.0元,并承担执行费。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发无存款,无房屋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工商股权登记,因被执行人王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安法执字第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东波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代理审判员  李四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