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城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发殿与丁坤、徐韶芹、王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殿,丁坤,徐韶芹,王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招城民初字第30号原告张发殿,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丁坤,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徐韶芹(系被告丁坤之妻),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志华,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殿与被告丁坤、徐韶芹、王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殿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发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原告张发殿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强人民陪审员 庄国欣人民陪审员 邹孟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