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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城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发殿与丁坤、徐韶芹、王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殿,丁坤,徐韶芹,王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招城民初字第30号原告张发殿,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丁坤,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徐韶芹(系被告丁坤之妻),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志华,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殿与被告丁坤、徐韶芹、王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殿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发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原告张发殿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强人民陪审员  庄国欣人民陪审员  邹孟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