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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广州佐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顾增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佐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顾增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第1743号原告:广州佐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祝荣,总监。被告:顾增芳,身份证住址广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佐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增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佐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佐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佐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颖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碧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