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09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王影与张红娟、尹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影,张红娟,尹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953-1号申请执行人:王影,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红娟,女,汉族,。被执行人:尹翾,男,汉族,;住址同上。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二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王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本院于2015年3月9日查封皖LB17**号奥迪汽车一辆,丁肖龙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查封异议,并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丁肖龙名下坐落在宿州市人民路东侧.银河二路北侧环宇.银河绿苑北区6#楼0404室(产权证号:20XX**)。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