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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罗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罗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712号之一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666号百悦尚城一期会所二楼05室,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张振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叶。委托代理人赵勇。被告罗羽。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罗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罗羽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24.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惠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翠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