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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徐建国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74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曾冒名徐田心、徐同兴,男,汉族,住抚州市崇仁县。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后弃保潜逃。2015年3月25日因赌博被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公安局巴山派出所抓获,并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5)1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銮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被害人李扬委托代理人李铁牛、彭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姚某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姚庭贵承租深圳市龙华新区民X一区商住楼5栋梯二至六层楼共四十套房子用于经营,租赁期间为2005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止。2006年11月15日,姚某将所涉案房屋转租给被告人徐某,徐某接手后与其外甥黄某甲(已判决)共同经营。2007年4月,徐某虚构涉案房屋的租赁期限、每月向甲方缴纳的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内容,伪造了一份和出租方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的信任后,以转让费人民币204,800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转租给李某甲。被告人徐某收取了李某甲支付的人民币204,800元转让费后,立即逃离深圳。2009年3月19日,黄某甲被抓获;2011年9月25日,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弃保潜逃。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徐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及辩解;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费用清单、收据、关于对徐某取保候审的建议等;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刘某、龚某、姚某、万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涉案笔迹鉴定;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未对被害人李某甲进行经济赔偿,该情节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徐某退赔被害人李扬人民币204,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欣  哲人民陪审员 白  青  霞人民陪审员 谢  艳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琰书 记 员 陈瑞琼(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