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民终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范东歌与林口县古城镇人民政府、赵慧琳、蒋国辉、蒋国莹、蒋国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东歌,林口县古城镇人民政府,赵慧琳,蒋国辉,蒋国莹,蒋国丹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终字第2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东歌,女,194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法定代理人杨海英,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委托代理人郑宏俊,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口县古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康昊鹏,男,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XX,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副镇长,住所地林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慧琳,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林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国辉,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林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国莹,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林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国丹,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林口县。上诉人范东歌与被上诉人林口县古城镇人民政府、赵慧琳、蒋国辉、蒋国莹、蒋国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古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林口县人民法院(2014)林古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林口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退还上诉人范东歌。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曲新颖代理审判员 李先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