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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定明海与王光炎、曹冬珍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明海,王光炎,曹冬珍,武汉炎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199-1号原告:定明海,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回族,湖北省洪湖市号3。被告:王光炎,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号3。被告:曹冬珍,女,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号7。被告:武汉炎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黄埔东宫A座25楼5室。法定代表人:王光炎。原告定明海与被告王光炎、曹冬珍、武汉炎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定明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光炎、曹冬珍的银行存款7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定明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光炎、曹冬珍的银行存款7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原告定明海提供的担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