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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凤凰女与姚成洪、陈志霞、姚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凰,姚成洪,陈志霞,姚爱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黄凤凰女,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黄国彬(特别代理),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姚成洪,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陈志霞,女,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姚爱兰,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凰女诉被告姚成洪、陈志霞、姚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需要继续收集证据材料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成洪、陈志霞、姚爱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成洪、陈志霞、姚爱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凰女撤回对被告姚成洪、陈志霞、姚爱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由原告黄凤凰女负担。审判员  林丽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淑芳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