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陈二×与陈一×、陈三×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一×,陈二×,陈三×,陈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一×,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二×,农民。委托代理人陈通(系陈二×之子),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三×,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四×,无职业。上诉人陈一×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3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一×,被上诉人陈二×的委托代理人陈通,被上诉人陈三×、被上诉人陈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39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839元退还上诉人陈一×。审 判 长 石 刚代理审判员 邵 丹代理审判员 王福群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芳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