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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行审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青丰专用车辆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青丰专用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行审字第68-1号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水灵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华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德秀,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青丰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海滨十路。法定代表人:杨慧娟,负责人。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青岛青丰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不履行青黄人社监罚决字[2014]第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到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执行人,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黄人社监罚决字(2014)第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成驹审 判 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庄 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