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晏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19号原告晏某某,男,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被告罗某某,女,1980年4月19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原告晏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原告晏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晏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慧